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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安商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0-08-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乙、安吉××山川乡月军竹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安吉××山川乡月军竹制品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安商初字第284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叶某某。被告:陈乙。被告:安吉××山川乡月军竹制品厂,住所地安吉县山川乡××村。原告陈建红诉被告陈乙、安吉××山川乡月军竹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陈乙、安吉××山川乡月军竹制品厂2009年11月5日因厂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约定于2009年12月4日归还,并用月军竹制品厂作抵押。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可以证实。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2.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到款清止;3.本案诉讼费及其它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安吉××山川乡月军竹制品厂作为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字号,依法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对安吉××山川乡月军竹制品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余文尧审判员  黄晓海审判员  王孝林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志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