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0-08-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赵××与丁××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丁××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243号原告:赵××。委托代理人:林×。被告: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o年五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被告对本案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70元,由原告赵××负担。审 判 员 陈兴旺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游西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