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0-08-09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潘银灿与卢建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银灿,卢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1527号申请执行人:潘银灿(又名潘银产),农民。被执行人:卢建新,农民。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商初字第3745号潘银灿诉卢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卢建新尚欠申请执行人潘银灿人民币5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1050元、执行费6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卢建新长期外出,卢建新与前妻郑小菊与2007年7月9日登记离婚,双方约定位于长河镇高新村高家的三间三层楼房归儿子卢伊伦所有,且该债务发生在被执行人离婚之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152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陆 佰 安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杜震(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