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2569-1号
裁判日期: 2010-08-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XX伟与王士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伟,王士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569-1号原告XX伟,经商,乌市稠城街道抱湖塘村6组。委托代理人吴鹏,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士强,城街道抱湖塘村3组。本院在受理原告XX伟诉被告王士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伟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XX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士强享有的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h1-22890号商位的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晓青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丹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