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0-08-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胜利、徐锡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胜利,徐锡平,徐志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262号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衢州市上街62号。法定代表人:甘文智,该信用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明红,该信用社职员。被告:朱胜利,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农民,住衢州市柯城区花园岗街道回龙村30号。被告:徐锡平,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农民,住衢州市柯城区花园岗街道回龙村62号。被告:徐志君,农民,柯城区花园岗街道回龙村6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朱胜利、徐锡平、徐志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朱胜利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胜利、徐锡平、徐志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方 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