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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鱼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0-08-09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张为洪与殷保臣、李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为洪,殷保臣,李彪,张为业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鱼民初字第901号原告:张为洪,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委托代理人:刘学良、罗晨晨,鱼台罗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殷保臣(又名殷玉保),男,38岁,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李彪(又名李新彪),男,38岁,汉族,农民,住金乡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贾同伟,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为业,男,40岁,汉族,农民,住鱼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为洪与被告殷保臣、李彪、张为业债权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为洪于201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为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为洪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张为洪负担。审判长  王光海审判员  刘开军审判员  王广玉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