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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2208号

裁判日期: 2010-08-09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徐爱丹与胡小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爱丹,胡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2208号申请执行人徐爱丹。被执行人胡小青。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48号徐爱丹与胡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小青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爱丹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胡小青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徐爱丹人民币200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尚应支付法院诉讼费300元、执行费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22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徐爱丹如发现被执行人胡小青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辉代理审判员 杨   健代理审判员 朱   玲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