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3286号
裁判日期: 2010-08-09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陕西畅达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与金牛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畅达大件运输有限公司,金牛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3286号原告陕西畅达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草滩镇柳林村南88号。法定代表人苑山岭,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建国,男,汉族,1952年11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林启全,男,汉族,1951年8月16日出生。被告金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咸宁东路副28号。法定代表人杜心武,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陕西畅达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金牛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畅达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畅达大件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畅达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89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中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