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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商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0-08-09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周逢才与苏丽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逢才,苏丽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832号原告:周逢才。委托代理人:潘玉铃。被告:苏丽香。委托代理人:林加安、林初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逢才与被告苏丽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逢才以自己与苏丽香之间发生的业务关系应由蔡雪峰一起参加诉讼查明事实,故申请对本案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逢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应当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312元。审判员  葛建敏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鸥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