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鹿商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0-08-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金伯宗与金丽秀、金秀怀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伯宗,金丽秀,金秀怀,金海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305号原告:金伯宗,户籍所在地温州市鹿城区仰义乡林里村,现租住温州市鹿城区石坦巷89弄403室。委托代理人:林晓露,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丽秀,系金伯其长,汉族,户籍所在地温州市江滨街道环城东路2-1号。被告:金秀怀,系金伯其次,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温州市鹿城区双屿镇屿头村屿头小学。被告:金海曼,系金伯其之子,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温州市鹿城区仰义乡林里村。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海光,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伯宗为与被告金丽秀、金秀怀、金海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死者金柏其所有的可供继承的财产为坐落于中国鞋都三期c10地块建筑面积80.18平方米返回地一处,经征询三被告意见,表示放弃对其中属于金伯其所有的财产继承权。遂原告金伯宗以被告金丽秀、金秀怀、金海曼自愿放弃对金伯其的继承权,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为由,于201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伯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伯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86元,减半收取2893元,由原告金伯宗负担。审 判 长 谢 峰审 判 员 王亚苗代理审判员 吴春瑜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邱天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