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鹿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08-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吴某某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鹿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杨某。申请人张某某要求宣告陈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系夫妻关系,于1971年10月1日登记结婚。1996年10月,被申请人去法国旅游,1997年3月在法国同家人联系过一次,尔后即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已有十三年之久,现请求宣告陈某某失踪。经查:陈某某,男,194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原住温州市××××号,系申请人张某某丈夫。陈某某于1997年3月在法国同家人联系后,至今杳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于2010年5月8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陈某某的公告,现三个月的法定公告期已满,陈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陈某某于1996年10月去法国旅游,1997年3月在法国同家人联系后一直无任何消息,至今下落不明已有十三年多。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宣告陈某某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某某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吕福权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叶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