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鹿商初字第1939号
裁判日期: 2010-08-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鞋业有限公司与叶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鞋业有限公司,叶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1939号原告:浙江××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路××广场××室。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叶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叶某某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永嘉县桥头镇谷联村街塘巷9号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叶某某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永嘉县桥头镇谷联村街塘巷9号(所有权证号:03004700,建筑面积292.54平方米)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琼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应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