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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0-08-09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王洪满与黄新平、歙县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满,黄新平,歙县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671号原告:王洪满。委托代理人:王万国。被告:黄新平。被告:歙县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满诉被告黄新平、歙县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满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收取200元,由原告王洪满承担。审判员  陈辽敏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罗淼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