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椒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0-08-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椒民初字第385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陈某。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由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正飞、何方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1月14日生育一子周雪涛。婚初关系一般,婚后不久,由于被告生性好赌,双方时常发生争吵。2005年7月左右,被告离家外出,双方分居至今。2010年3月2日,原告找到被告,双方经协商,达成了离婚协议,约定儿子随原告生活并由原告负担抚养费。但后来未办成离婚登记。为此,依法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子周雪涛由原告抚养。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离婚协议书及证人证言。被告陈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基本一致。本院认为:被告对家庭缺乏责任心,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已数年。双方在今年就离婚已达成过离婚协议,只是因故未办理登记手续。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后,被告也持无所谓态度,无任何要求和好的表示。这说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综上,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二、儿子周雪涛由原告周某抚养至成年。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长 陈由义人民陪审员 朱正飞人民陪审员 何方富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叶 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