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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2420号

裁判日期: 2010-08-0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李光碧诉李方海、田茂志、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碧,李方海,田茂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420号原告李光碧,女,195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委托代理人冯晓强,成都市锦江区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赵安全,成都市锦江区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方海,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田茂志,女,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245号。负责人叶畅,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肖伟,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碧诉被告李方海、田茂志、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碧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光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2元,由原告李光碧负担。审判员  徐捷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熊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