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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行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0-08-09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温州公航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与瑞安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公航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瑞安市国土资源局,瑞安市沈氏软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温瑞行初字第60号原告温州公航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兆钦。被告瑞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洪陶勋。委托代理人余心海、XX。第三人瑞安市沈氏软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绍想。原告温州公航铁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瑞安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瑞安市沈氏软包装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即颁发瑞国用(99)字第02002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行为系瑞安市人民政府作出,本案的被告应是瑞安市人民政府,因此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本院已通知原告变更被告,但其不同意变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第一款、第四十四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温州公航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建昌人民陪审员  叶其仁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江文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