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0-08-09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林爱珠与池体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爱珠,池体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538号原告林爱珠。被告池体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爱珠与被告池体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爱珠于2010年8月9日以自愿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林爱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爱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林爱珠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浩杰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戴俊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