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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0-08-09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林爱珠与池体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爱珠,池体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538号原告林爱珠。被告池体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爱珠与被告池体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爱珠于2010年8月9日以自愿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林爱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爱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林爱珠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浩杰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戴俊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