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蓝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0-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蓝民初字第406号原告侯某某,女,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惠红林,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某,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侯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侯某某于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公告费260元,共计41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何昌利审 判 员 吕建玲代理审判员 刘 席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胡 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