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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蓝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0-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蓝民初字第406号原告侯某某,女,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惠红林,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某,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侯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侯某某于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公告费260元,共计41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何昌利审 判 员  吕建玲代理审判员  刘 席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胡 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