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0-08-0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周磊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721号原告:周磊。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中山东路1601号世纪广场10楼A区。负责人:金峰,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磊与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磊承担。审判员 郑斌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