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0-08-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顾国兆与永城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国兆,永城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保字第17号申请人:顾国兆(),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申请人:永城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中原路南段。申请人顾国兆与被申请人永城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永城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N×××××(豫N74**挂重型厢式半挂车)重型半挂牵引车壹辆(保全金额1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顾国兆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永城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N×××××(豫N74**挂重型厢式半挂车)重型半挂牵引车壹辆(保全金额100000元)。申请人顾国兆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严 学 军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金赛飞(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