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行受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0-08-09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葛志葵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当事人
葛志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0)浙绍行受终字第14号 上诉人葛志葵。 上诉人葛志葵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行受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葛志葵以2004年7月其所有的一辆营运中重型自卸车因故被余建锋等人扣留,2005年6月,经绍兴县人民法院执行返还上诉人,上诉人以期间造成经济损失,且与绍兴县公安局不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职责有因果关系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绍兴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上诉人的起诉已超过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哲宇 审 判 员 陆卫东 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 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潘方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