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荣执字第1216-1号
裁判日期: 2010-08-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威海进恒精密磨具有限公司与荣成进成电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荣执字第1216-1号申请执行人威海进恒精密磨具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荣成进成电子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3日作出的(2010)荣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荣成进成电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荣成进成电子有限公司3日内交付加工报酬款276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执行费514元,案件受理费246元,诉讼保全费320元。但被执行人荣成进成电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荣成进成电子有限公司所有一辆厢式货车(车号鲁K×××××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荣成进成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鲁K×××××号厢式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晓辉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毕庶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