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余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0-08-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宁波××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某某申与刘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余保字第61号申请人:宁波××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宁波市××区段塘丁家村××号。被申请人:刘某某。申请人宁波××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宁波××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二0一0年八月六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某某所有的车号为豫n×××××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申请查封金额共计为15万元。并已以现金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某某所有的车号为豫n×××××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查封金额1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德荣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徐利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