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长执字第00294-2号
裁判日期: 2010-08-09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董春莹等人与董鹏举交通事故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00294-2号申请人董春莹等人与被申请人董鹏举交通事故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申请人董鹏举在中国农业银行长安支行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董鹏举在中国农业银行长安支行存款2500元予以扣划。执行员 郑 潇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新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