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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长执字第00294-2号

裁判日期: 2010-08-09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董春莹等人与董鹏举交通事故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00294-2号申请人董春莹等人与被申请人董鹏举交通事故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申请人董鹏举在中国农业银行长安支行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董鹏举在中国农业银行长安支行存款2500元予以扣划。执行员 郑 潇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新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