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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1844号

裁判日期: 2010-08-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俞杭琴与陈新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杭琴,陈新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844号原告俞杭琴,城西街道西俞村路西50号。委托代理人何忆禄,义乌市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新浩,街道草塘沿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杭琴诉被告陈新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杭琴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杭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元,由原告俞杭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