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1844号
裁判日期: 2010-08-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俞杭琴与陈新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杭琴,陈新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844号原告俞杭琴,城西街道西俞村路西50号。委托代理人何忆禄,义乌市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新浩,街道草塘沿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杭琴诉被告陈新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杭琴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杭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元,由原告俞杭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