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缙商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0-08-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卢国庆与施成君、施上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国庆,施成君,施上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缙商初字第902号原告:卢国庆,196408250019,汉族,农民,住缙云县五云镇剧院路31号。被告:施成君,农民,住缙云县七里乡户九村24-1号。被告:施上义,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国庆与被告施成君、施上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卢国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庆东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杜晓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