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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缙商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0-08-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卢国庆与施成君、施上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国庆,施成君,施上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缙商初字第902号原告:卢国庆,196408250019,汉族,农民,住缙云县五云镇剧院路31号。被告:施成君,农民,住缙云县七里乡户九村24-1号。被告:施上义,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国庆与被告施成君、施上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卢国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庆东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杜晓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