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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商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0-08-0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龙涛,颜道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C}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商执字第68-1号申请人张龙涛,男,农民。被申请人颜道生,男,农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8)商民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申请人颜道生向申请人张龙涛赔偿医疗费共计28253元(分别于2008年6月30日前支付8523元;12月30日前付10000元;2009年6月30日付清)。调解书生效后,颜道生仅付了8253元,其余未按期支付。申请人于2009年2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已到期限的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申请人颜道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09年5月15日裁定中止执行。2010年5月14日张龙涛对2009年6月30日付清的剩余款项再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申请人颜道生因开采石料受伤致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家中亦无财产可供执行,已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张龙涛因为颜道生开采石料受伤致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因此,经申请人张龙涛同意,合议庭合议,本院启动救助程序。同时申请人张龙涛又提出对该案中止执行部分一并要求救助。故本院共计给予张龙涛8000元救助,其余12000元张龙涛表示放弃,不再要求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商民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宏敏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梁洪君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亚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