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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邢东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0-08-09

公开日期: 2020-08-17

案件名称

吕伟、张昱峰、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吕伟;张昱峰;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邢东民初字第367号 原告吕伟,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张昱峰,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靳晓峰,邢台市桥西区章村大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行,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伟与被告张昱峰、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伟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吕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吕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伟负担。 审 判 长  李依娥 审 判 员  翟现东 代理审判员  房 伟 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郝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