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江商再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8-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沈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江商再字第3号原审原告沈某某。原审被告陈某某。原审原告沈某某与原审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2009)杭江商初字第5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原告沈某某诉称原审被告陈某某向其借款人民币80万元,要求原审被告陈某某归还的诉讼事实、请求,系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等人串通后虚构的,其目的是为了使原审被告陈某某在离婚案中财产分割时受益。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相关的条件,本案系虚构债务后提起的虚假诉讼,应依法撤销原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09)杭江商初字第524号民事调解书;二、驳回原审原告沈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叶影审 判 员 魏 东审 判 员 周惠玲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金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