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定民初字第01101号
裁判日期: 2010-08-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定民初字第01101号原告赵某某,女。被告郭某某,男。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和被告郭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4月16日在定边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5月3日生一女孩名叫郭某甲。原、被告经常为琐事争吵不休,被告甚至出手殴打原告。原告曾离家以示对被告的警告,但是被告自以为自己没错也没悔意,仍是一副我行我素的样子。2009年10月6日,被告借故毒打原告,致原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期间被告没有来找过也没有与原告联系。对于被告,原告早已绝望,只是为孩子对其还抱有一丝希望,然被告却毫无悔改之意。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随被告生活;家庭财产依法分割;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原、被告为合法夫妻关系。被告郭某某辩称,被告对原告所说的成婚过程以及婚生孩子认为都是事实。认为不对的是结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只是在生活过程中偶尔因为琐事争吵几句,这也很正常,被告称没有打过原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郭某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郭某某对原告赵某某所提交的两份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赵某某提交的两份证据因被告无异议,故予以认定。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于2007年4月16日双方自愿在定边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5月3日生一女孩名叫郭某甲,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与老人一起生活。目前原告没有采取绝育手术。原、被告在婚后偶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2009年10月6日双方因家务琐事又发生矛盾致原告离家出走,后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成婚时系自愿结婚并生育了子女,婚后双方虽偶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但并未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之诉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丁建文审判员 李树槐审判员 蔡济宇二〇一〇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石占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