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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民初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0-08-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金某某、章某与孙某某、海盐××钢材经营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章某,孙某某,海盐××钢材经营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1392号原告:金某某。原告:章某。被告:孙某某。被告:海盐××钢材经营部,住所地海盐县××号。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镇河滨××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章某诉被告孙某某、海盐××钢材经营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海盐××钢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章某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章某撤回对被告海盐××钢材经营部的起诉。审判员  张金明二〇一〇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王艳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