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商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0-08-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酿酒有限公司、绍兴县××制品有限公司等与范某某、肖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酿酒有限公司,绍兴县××制品有限公司,绍兴××酿酒有限公司、绍兴县××制品有限公司,范某某,肖某某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1338号原告绍兴××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里村。法定代表人许某某。原告绍兴县××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山村。法定代表人钱某某。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虞某某。被告范某某。被告肖某某。原告绍兴××酿酒有限公司、绍兴县××制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范某某、肖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4月,绍兴市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资金链断裂,经营陷入困境,为摆脱困境,绍兴鉴湖粮油有限责任某司作为绍兴市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之一,通过调整自身公司内部股权结构,以求引进两原告作为绍兴市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整方,达到重组重整的成功。为此,绍兴鉴湖粮油有限责任某司原股东分别与范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各自的股份转让给了被告范某某个人,上述股权转让得到了原股东会批准。其后,被告范某某、肖某某将各自在绍兴鉴湖粮油有限责任某司的股份按约定份额转让给了两原告,各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此次股权转让亦得到了股东会的批准。原、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两原告积级推动重组重整并大量注资,但两被告并未积极履行协议约定的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义务,致使绍兴市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某某重整工作陷入停顿。为此请求:1.确认原告绍兴××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某某,及原告绍兴县××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某某、肖某某所签订的两份《股权转让协议》有效;2、判令被告范某某、肖某某继续履行上述股权转让协议,并协助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中,范某某从李某某、阮某某等受让后,将其享有的绍兴鉴湖粮油有限责任某司99.36%全部股权之60%转让给原告绍兴××酿酒有限公司;范某某将上述99.36%全部股权之39.36%,肖某某将其0.46%股权,二者合计占绍兴鉴湖粮油有限责任某司40%股权转让给原告绍兴县××制品有限公司;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范某某(系绍兴市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尚在侦查过程中,本案具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绍兴××酿酒有限公司、绍兴县××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平平二〇一〇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