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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滑法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0-08-0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刘娜娜与陈振刚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娜娜,陈振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滑法执字第249号申请人刘娜娜,女,1986年4月11日生。被执行人陈振刚,男,1987年4月9日生��刘娜娜与陈振刚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0)滑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建青审判员  杨建峰审判员  范 冰二〇一〇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魏志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