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滑法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0-08-0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刘娜娜与陈振刚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娜娜,陈振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滑法执字第249号申请人刘娜娜,女,1986年4月11日生。被执行人陈振刚,男,1987年4月9日生��刘娜娜与陈振刚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0)滑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建青审判员 杨建峰审判员 范 冰二〇一〇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魏志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