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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即民初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0-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云河与王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河,王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即民初字第2041号原告刘云河,男,1967年3月26日生,汉族,现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邱加进,青岛城阳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涛,男,1974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刘云河与被告王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邱加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2月24日被告欠原告租车费9000元,后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偿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900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无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因租赁原告车辆欠原告租车费9000元,2009年12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金额为9000元的欠条一张。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未果,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提交欠条在案佐证,经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租车费9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偿还。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放弃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刘云河租车费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关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 涛审判员 张国先审判员 衣泽远二〇一〇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