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三小商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0-08-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桥信用社与毛祖群、毛必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桥信用社;毛祖群;毛必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三小商初字第151号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桥信用社,住所地:三门县花桥镇繁荣街。代表人:郭华东,主任。委托代理人:毛华聪,三门县小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祖群,2619760914305x,汉族,农民,住三门县花桥镇下洋毛村。被告:毛必会,626198011153012,汉族,农民,住三门县花桥镇下洋毛村。本院于2010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桥信用社诉被告毛祖群、毛必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桥信用社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在规定期间内提出缓交诉讼费用之申请,故本案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信峰二〇一〇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周丹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