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商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0-08-07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李波涛与王献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波涛,王献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713号原告:李波涛。委托代理人:韩南生。被告:王献。委托代理人:陆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波涛诉被告王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波涛于201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波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献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波涛撤回对被告王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406元,减半收取10203元,由李波涛负担。审 判 长 姚春芳代理审判员 卜 亮人民陪审员 张庆华二〇一〇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晓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