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西商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0-08-07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李波涛与王献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波涛,王献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713号原告:李波涛。委托代理人:韩南生。被告:王献。委托代理人:陆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波涛诉被告王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波涛于201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波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献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波涛撤回对被告王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406元,减半收取10203元,由李波涛负担。审 判 长  姚春芳代理审判员  卜 亮人民陪审员  张庆华二〇一〇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晓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