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金民终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0-08-0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金海苗、金长春等与何华群、周红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华群,金海苗,金长春,金福园,金跃跃,金拯君,周红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民终字第10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华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海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长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福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跃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拯君。原审被告周红新。上诉人何华群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09)东民一初字第2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何华群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的申请,其不履行法定诉讼义务,应视为对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华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郭松巍代理审判员 单晓剑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代书 记员 金庆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