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再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0-08-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楼某某与朱某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楼某某,朱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再初字第23号原审原告:楼某某。原审被告:朱某。原审原告楼某某与原审被告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3日作出(2009)金义商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0年3月12日作出(2010)金义民监字第35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本案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楼某某于201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楼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楼某某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09)金义商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原审案件受理费882元(已减半),由原审原告楼某某负担。审判长 陈洵敬审判员 余艳春审判员 叶迪龙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秋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