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629号
裁判日期: 2010-08-0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彭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医院劳动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629号上诉人(原审互诉被告)彭某某,女。被上诉人(原审互诉原告)���圳××医院。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委托代理人丘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上诉人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医院劳动合同纠纷,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四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彭某某要求判决深圳××医院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08630元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彭某某作为一名执业医师,应当清楚相关的诊疗规范以及手术前必须为患者进行必要的检查,以防止过度治疗或者治疗不足,但在为患者谢某诊疗过程中,其明知宫颈刮片检查是谢某所需手术的必要环节,却在谢某未提供宫颈刮片检查检验报告单的前提下,私自涂改冒用其他患者的检验报告单,致使手术的进行存在极大风险,不仅可能造成谢某的治疗不当,也使作为诊疗机构的××医院处于可能滋生医患纠纷的危险处境,上述行为严重违背了医师的执业准则,违反了有关医疗原则、诊疗规范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医院据此解除与彭某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无需支付彭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彭某某主张其涂改的检验报告单是已经丢弃的废弃单据,并未提供作为手术依据,但其未就其将检验报告单上他人姓名涂改为谢某姓名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也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涂改的检验报告单已经丢弃作废,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彭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彭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 万 阳审 判 员 许 炎 兴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杨玉兰(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