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知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0-08-0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苍南县灵溪快乐网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苍南县灵溪快乐网吧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知初字第90号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法定代表人张若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苍南县灵溪快乐网吧,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林全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仲波,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国际,苍南县网吧协会常务副会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灵溪快乐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郑国栋审判员 曹新新审判员 白海玲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诸智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