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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宝法民劳初字第3157号

裁判日期: 2010-08-0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伟X兴(深圳)有限公司与彭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伟X兴(深圳)有限公司,彭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六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宝法民劳初字第3157号原告:伟X兴(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荣。委托代理人:汤某彬,广东商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委托代理人:辛某霞,广东仁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伟X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伟X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汤某彬、被告彭某委托代理人辛某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伟X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称:彭某自2005年7月份入职伟X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任职技术员,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彭某从未告知伟X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其何时结婚,也未向伟X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提交任何结婚证明材料要求享受婚假待遇,伟X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不可能在彭某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批准其享受婚假待遇,因此仲裁裁决伟X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婚假工资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彭某并未提供独生子女优待证,也从未告知伟X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其小孩何时出生,因此彭某也无权享有看护假。为维护伟X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驳回彭某要求伟X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婚假工资448.24元的诉讼请求;判令驳回彭某要求伟X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看护假工资334.8元的请求;并由彭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彭某辩称:伟X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诉状证实伟X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并未支付彭某婚假看护假工资。伟X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诉称只是在推卸法律责任。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并没有对看护假有特别规定,也没有对享受此待遇有其他手续要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是深圳特区自己的特别法规,此案应适用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审理查明,彭某于2005年7月份进入伟X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工作,任技术员。2010年离职。彭某于2007年12月17日结婚,2008年6月14日生育一子彭某立。2010年4月26日彭某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伟X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婚假工资1014元、陪产假工资820元、婚产假工资1834元、2006年1月份至2007年12月份加班费差额32395.86元。2010年6月1日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深宝劳仲龙华庭(案)字(2010)12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伟X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自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彭某支付婚假工资人民币448.24元、看护假工资人民币334.80元,驳回彭某其他的仲裁申诉请求。2010年6月17日伟X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伟X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无需支付彭某婚假工资448.24元、看护假工资334.80元,本案诉讼费由彭某承担。另查明,彭某称其在婚假、看护假期间已进行休假。伟X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称其公司的有关档案材料只保存两年,由于本案进行仲裁、诉讼时已在彭某结婚时间的两年以后,故其公司无法提交有关证据,但若彭某在休假时已经向其公司汇报结婚之事实,则其公司必然已经给彭某享受婚假休假待遇,并已经向彭某支付婚假期间的工资。伟X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彭某未休婚假,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其公司已经向彭某支付婚假期间的工资。伟X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彭某均认可在2007年12月、2008年6月彭某的基本工资均为750元。彭某未能提交《独生子女优待证》。本院认为,彭某、伟X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彭某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我国劳动法保护。《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彭某在结婚时年满29周岁,已属晚婚,故应享受婚假13天。彭某称其在婚假期间已进行休假。伟X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彭某未休婚假,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其公司已经向彭某支付婚假期间的工资。伟X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彭某均认可在2007年12月彭某的基本工资为750元。故伟X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应支付彭某婚假工资750÷21.75×13=34.48×13=448.24元。《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天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子女期间有关假期的通知》中载明: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终生只生一个子女的职工,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在配偶产假期间给予男职工10天看护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在小孩出生三个月内没有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已休的看护假作事假处理。彭某未能提交《独生子女优待证》。故彭某不能享受看护假待遇,若彭某在配偶期间生育期间已休假,则应当作事假处理,伟X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无需支付看护假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一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参照《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伟X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彭某婚假工资448.24元;二、驳回原告伟X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伟X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已由原告伟X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预交,此款由原告伟X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叶 丽 敏书记员 欧阳志冰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