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即民初字第2460号

裁判日期: 2010-08-0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石永松与青岛嘉和建造有限公司、薛建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永松,青岛嘉和建造有限公司,薛建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即民初字第2460号原告石永松,男,汉族,1962年12月8日生,住湖北省大悟县。委托代理人王永刚,即墨胜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嘉和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南关村。法定代表人于可淑,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忠红,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建文,汉族,1963年11月14日生,住胶南市。原告石永松与被告青岛嘉和建造有限公司、薛建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所诉被告身份不明确,是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永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元,全部退还原告石永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孙 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