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执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0-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俊梅申请执行界首市金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梅,段加房,段加军,界首市金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356号申请执行人刘俊梅,女申请执行人段加房,男,申请执行人段加军,男,被执行人界首市金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登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俊梅、段加房、段加军、段芬燕与被执行人界首市金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08777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18000元,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阜民一终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歌审判员 王献文审判员 李立冬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段克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