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民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0-08-06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瑞安市人民医院与袁大毛、林小平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人民医院,袁大毛,林小平,林小红,袁清清,袁素,袁志春,林晚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635号原告瑞安市人民医院。委托代理人陈步满。被告袁大毛。被告林小平。被告林小红。被告袁清清。法定代理人袁大毛。被告袁素。法定代理人袁大毛。被告袁志春。法定代理人袁大毛。被告林晚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人民医院与被告袁大毛、林小平、林小红、袁清清、袁素、袁志春、林晚女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本案本诉受理费211元,由原告瑞安市人民医院负担。审 判 长 林 波人民陪审员 叶其仁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