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金武商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0-08-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国平与王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平,王忠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商初字第508号原告杨国平,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义县桃溪镇后茶园村温州铺6号。被告王忠民,居民,义县熟溪街道温泉南路仙霞人家16幢1单元5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平与被告王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全部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元,由原告杨国平负担。审判员  邹摄平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小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