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武商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0-08-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国平与王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平,王忠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商初字第508号原告杨国平,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义县桃溪镇后茶园村温州铺6号。被告王忠民,居民,义县熟溪街道温泉南路仙霞人家16幢1单元5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平与被告王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全部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元,由原告杨国平负担。审判员 邹摄平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小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