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长执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0-08-06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张春夏与刘仓道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0437号申请人张春夏申请执行刘仓道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长民初字第32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标的为13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仓道已于2010年8月2日将所有案款自觉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长执字第437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