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执字第00919号
裁判日期: 2010-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李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00919号申请执行人李君,无业。被执行人路海军,陆海军整形美容诊所负责人。被执行人任婕,无业。被执行人刘陈龙,无业。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君与被执行人路海军、任婕、刘陈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0)碑民一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完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碑民一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卫 东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呼延景华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