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武民一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0-08-0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孟月芬、陈孟羚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月芬,陈孟羚,陈孟晴,陈孟楠,陈四妮,刘俊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民一初字第484号原告孟月芬,系死者陈振可之妻。原告陈孟羚,系死者陈振可之次。原告陈孟晴,系死者陈振可之之三。法定代理人孟月芬,基本情况同上。原告陈孟楠,系死者陈振可之长。原告陈四妮,农民,系死者陈振可之父。原告刘俊青,农民,系死者陈振可之母。委托代理人孟月芬,基本情况同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负责人张根群,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桐云,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月芬、陈孟楠、陈孟羚、陈孟晴、陈四妮、刘俊青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二0一0年八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六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月芬、陈孟楠、陈孟羚、陈孟晴、陈四妮、刘俊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刘盼新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宋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