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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武商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0-08-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美卿与武义县白洋街道野塘坞采石场、祝李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卿,武义县白洋街道野塘坞采石场,祝李平,赖根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商初字第420号原告陈美卿,女,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义县白洋街道下陈村双盘塘路11号。现住武义县温泉路44号。被告武义县白洋街道野塘坞采石场,住所地武义县白洋街道王村。代表人陈尚武,系采石场负责人。被告祝李平,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义县武阳西路104号3单元201室。委托代理人陶锡金,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根旺,农民,义县白洋街道朱村村里山头一路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卿与被告武义县白洋街道野塘坞采石场、祝李平、赖根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美卿于201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美卿以诉讼主体不当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1元,由原告陈美卿负担。审判员  杜建跃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沈 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