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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嘉民申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0-08-06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李某抚养费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某甲,李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民申字第1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徐某甲。法定代理人:徐某乙。委托代理人:杨建明、屠明惠。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某。徐某甲诉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9)嘉南民初字第19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5月5日,徐某甲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徐某甲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院 长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谢金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